出售未滿2年停車位 非自用仍須課奢侈稅

出售未滿2年停車位 非自用仍須課奢侈稅

作者: 方凡 | 卡優新聞網 – 2014年6月24日 上午6:41

  非自住的房地產,持有未滿2年,銷售時要課徵奢侈稅,而非自用的車位同樣要課徵奢侈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產出售,只有自用房地,以及與房地併同使用且隨房地出售的車位,才能免徵奢侈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已自行申報繳納的奢侈稅,納稅義務人主張,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獨立權狀車位,但卻是併同其持有超過2年的房地銷售,認為自己應該不用繳車位的奢侈稅,因為先前已自行申報繳納,因此要求國稅局退還。

  國稅局發現,這名納稅義務人出售的車位,屬於有獨立權狀的車位,且未滿2年。稅務人員現場稽查時也發現,這個車位在出售前是出租給他人使用,不是自用,基於這2個理由,認為納稅義務人出售該車位,本來就要繳納奢侈稅,因為決定不退還。

  國稅局解釋,奢侈稅課稅對象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停車位如果符合以上規定,當然就要依照同條例定,課徵奢侈稅。

  如果房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持有2年內出售,免徵奢侈稅,也就是屬於自用者免徵奢侈稅。

  免徵奢侈稅的規定,並不包括無法供居住的停車位在內;但如果停車位本來就是與自住房地併同使用,且該自住房屋符合免徵奢侈稅規定的話,該停車位與自住房地併同銷售時,可以免徵奢侈稅。

  國稅局解釋,車位一般有2種,一種是法定車位,通常屋主會自用,另外一種是獎勵車位,具有獨立權狀,可單獨銷售,一屋有2個車位如果都是自用,且併同自用房屋出售,可以從寬解釋為免徵奢侈稅;同樣情形下,如果車位出租,即使連同自用房地出售,也不能免徵奢侈稅。

康和期貨營業員語璇【蔡語璇】

全台低價優惠專案 不限口數 

【點此洽詢低價期貨/選擇權手續費!!!!

公司電話:02-2717-1339

手機:0989-021-057(APP)

專線:(02) 2717-3511

Line IDyuhsuan102

Skypekitty02172000

 

期貨語璇痞克邦部落格: http://nini1234567.pixnet.net/blog

期貨語璇隨意窩部落格 : http://blog.xuite.net/nini1234567

期貨語璇 NOWnews部落格: http://blog.nownews.com/blog.php?bid=29924

 

期貨手續費選擇權手續費當沖手續費大台手續費小台手續費 multicharts 期貨營業員

基隆開戶台北開戶桃園開戶新竹開戶苗栗開戶台中開戶彰化開戶南投開戶

嘉義開戶台南開戶高雄開戶屏東開戶宜蘭開戶花蓮開戶